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ZJ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咨询工程师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的方向,按照新发展理念执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工程咨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咨询的法规和政策。

(二)接受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工程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工程咨询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引导工程咨询单位进一步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特长,加强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为各级党政部门决策提供高质量咨询服务,推动工程咨询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服务全省和国家发展大局。

(四)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职业道德准则等,推动工程咨询诚信建设。

(五)开展工程咨询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六)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浙江省工程咨询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配合开展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工作。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咨询方面的经验、技术成果,根据会员需求,举办有关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九)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协会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

(十)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库开展工作,推动工程咨询理论、技术、方法创新。

(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开展工程咨询宣传和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与FIDIC(菲迪克)等国际工程咨询业务链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的交流、研讨与合作。

(十三)开展工程咨询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十四)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相关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在工程咨询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二)本协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先承担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工程咨询相关规范,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协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须向协会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编制《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对象及会议内容,并提出监事人选。《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应由起草组成员、理事会代表、会员代表、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十)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经授权,理事会第(八)、(十)、(十一)项职权可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二)、(四)、(七)、(九)、(十二)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工程咨询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督本协会工作。监事应为本协会会员,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权要求对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五)工程咨询发展基金;

(六)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开展工程咨询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